剂量调整:① 输注反应,对发生轻至中度输注反应患者应降低输注速率。对呼吸困难或临床明显低血压患者应中断输注。对发生重度和危及生命的输注反应患者:强烈建议永久停止曲妥珠单抗的输注。② 心脏毒性,曲妥珠单抗开始治疗前应进行左室射血分数(LVEF)的检测,治疗期间也须经常密切监测 LVEF。出现下列情况时,应停止曲妥珠单抗治疗至少 4 周,并每 4 周检测 1 次 LVEF。LVEF 较治疗前绝对数值下降≥16%。LVEF 低于该检测中心正常范围并且 LVEF 较治疗前绝对数值下降≥10%。4~8 周内 LVEF 回升至正常范围或 LVEF 较治疗前绝对数值下降≤15%,可恢复使用曲妥珠单抗。LVEF 持续下降(>8 周),或者 3 次以上因心脏毒性而停止曲妥珠单抗治疗,应永久停止使用曲妥珠单抗。
减量,临床试验中未减量使用过曲妥珠单抗。在化疗导致的可逆的骨髓抑制过程中患者仍可继续使用,是否减少或持续使用化疗药剂量需特别指导,在此期间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并发症。漏用,如果患者漏用曲妥珠单抗未超过一周,应尽快对其给予常规维持剂量的曲妥珠单抗(每周一次的给药方案:2 mg/kg;每三周一次的给药方案:6 mg/kg),不需等待至下一治疗周期。此后,对于每周一次或每三周一次的给药方案应分别在 7 天或者 21 天后给予维持剂量的曲妥珠单抗。
如果患者漏用曲妥珠单抗已超过一周,应尽快重新给予初始负荷剂量的曲妥珠单抗(每周一次的给药方案:4mg/kg;每三周一次的给药方案:8mg/kg),输注时间约为 90 分钟以上。此后,对于每周一次或每三周一次的给药方案应分别在 7 天或者 21 天后给予维持剂量的曲妥珠单抗(每周一次的给药方案:2 mg/kg;每三周一次的给药方案:6 mg/kg)。
配伍禁忌,使用聚氯乙烯、聚乙烯或聚丙烯袋未观察到本品失效。不能使用 5%的葡萄糖溶液,因其可使蛋白聚集。不可与其它药混合或稀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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